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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新刻公章證明材料
(一)黨政機關、人大、政協
1.有關機構或主管部門出具的公章刻制證明原件1份;
2.成立批文或成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負責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二)群團組織、工會
1.有關機構或上級組織出具的公章刻制證明原件1份;
2.成立文件或單位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負責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三)事業單位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原件1份;
2.成立文件或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四)法人企業
1.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《營業執照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五)企業分支機構
1.母公司出具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《營業執照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六)個體工商戶
1.本人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《營業執照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七)單位、組織的部門章和專用章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并加蓋法定名稱公章的公章刻制證明原件1份;
2.相關登記證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八)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民政部門出具的公章刻制證明1份;
4.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5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十)教育(含幼兒園)、培訓機構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:
3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十一)醫療衛生機構(含診所)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非盈利性衛生機構提供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副本原件、盈利性衛生機構提供《營業執照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十二)商業性銀行、金融機構
1.上級主管部出具的公章刻制證明原件1份;
2.《營業執照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十三)宗教組織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《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十四)各類基金會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成立文件或《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》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十五)村民(居民)委員會
1.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公章刻制證明1份;
2.成立文件及復印件1份;
3.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十六))業主委員會
1.負責人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成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十七)律師事務所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成立文件或《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4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二、更換公章證明材料
(一)法定名稱變更更換公章
1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名并加蓋法定名稱公章的公章刻制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;
2.變更文件或批復原件及復印件1份;
3.變更法定名稱后的相關登記證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;
4.《變更登記通知書》原件及復印件1份;
5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6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二)遺失重新刻制公章
1.法定代表人(或負責人)簽名的書面遺失情況說明。法入企業應有股東簽名或蓋章,并附股東身份證明;
2.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原公章作廢證明1份;
3.相關證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4.法定代表人(或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5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三)公章被搶、被盜重新刻制
1.報案證明(受案回執)及復印件1份;
2.法定代表人(或負責人)簽名的書面情況說明,法人企業應有股東簽名或蓋章,并附股東身份證明:
3.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原公章作廢證明1份;
4.相關證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;
5.法定代表人(或負責人)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1份;
6.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。
(四)公章損環重新刻制
1.須持已損壞的原公章;
2.按照新刻公章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。
注意事項:
1.用章戶提供的批文(批復)、登記證照、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必須真實有效,原件與復印件一致。
2.提交的公章刻制證明,須寫明刻制公章的全稱(包括章面刊刻的文字與符號等印文內容)、經辦人、聯系電話,字(印)跡清晰,不可涂改、增刪內容,用藍、黑鋼筆書寫或電腦打印。
3.公章刻制證明及各種復印件均使用A4紙,身份證明須正反兩面復印到一-張紙上。
4.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不具有中國大陸公民身份證的,需出具簽字委托書和護照、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身份證明。
聯系人: 金先生:18087313744 蘇小姐:19948878309
電話/傳真:0873-3195899 3732899 180873137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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